不同于英国,美国的城市更新运动是自上而下开展的。
它先通过国会立法,制定全国统一的规划、政策及标准,确定更新运动的重点及联邦拨款额度。而且,由联邦统一指导和审核更新规划,并资助地方政府的具体实施。更新项目的实施更加强调地方性,充分考虑不同城市的更新需求,由地方政府来提出和确定具体的更新项目。
底特律破产之后的城市更新,其实就是当地政府主导的甚至大量引入了私人资本成就了丹·吉尔伯特(Dan Gilbert)的底特律帝国
美国推动旧城更新改造的实施模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授权区(EZS),分别在联邦、州和地方层面上运作,将税收奖励措施作为城市更新的政策工具。
第二种是纽约“社区企业家”模式,纽约市旧城改造过程中,鼓励贫困社区所在的中小企业参与旧城改造。其目的不只是解决废弃房屋的维修与重建问题,更重要的是对贫民区进行综合治理。
第三种是新城镇内部计划。1977年的《住房和社区开发法》(卡特政府)实行了城市开发活动津贴来资助私人和公私合营的开发计划。新城镇内部计划即为其中一种,使私人开发商和投资者获得至少等同于投资在其他地方的回报。根据该法案,联邦政府还提供抵押担保,鼓励金融机构利用抵押贷款资金来资助城市开发项目。
美国城市更新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基于税收:
一种是税收增值筹资(TIF),是州和地方政府使用的一种融资方式,为在特定地区吸引私人投资,促进地区再开发。税收增值筹资通过发售城市债券,筹得的资金可以用于改善公共设施,也可用于向私人开发商贷款进行划定区域的建设。城市债券通过20~30年期的地产税收入来偿还。
另一种是商业改良区(BID),是基于商业利益自愿联合的地方机制,征收地方税为特定地区发展提供资金来源。BID是一种以抵押方式开展的自行征税,通常是用于划定区域物质环境的改善。
为了推进城市更新进程,1949年美国《住房法》规定,清理和防止贫民窟,促进城市用地合理化和社会正常发展。城市重建的模式是将清理贫民窟得到的土地,投放市场出售。
1954年,美国对城市更新政策进行修正,提出要加强私人企业的作用、地方政府的责任、居民参与。一方面,联邦政府对用于搬迁的公共住房增加拨款;
另一方面,允许将10%的政府资助用于非居住用地的重建,或者是开发后不用作居住用地,建设商贸设施、办公楼或豪华高层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