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解决住房危机,法国推出了“以促进住宅建设的量”为首要目的的住宅政策。
经历了1950~1980年这一辉煌时期,法国城市建设开始注意更新那些被认为已过时的大型居住区。城市更新运动主要表现为对城市衰败地区的大规模推倒重建,即重新组织和调整居住区空间结构,使其重新焕发活力。这一时期重建模式主要由政府主导,国家设立住宅改善基金,专门用于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在对旧城区的活化和再利用中,法国十分注重保护性更新。特别是对于历史文化悠久的城市,在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对建筑物进行维修,改造现有城市街区。这种模式抛弃了旧式的政策干预,以市场机制为主导,政府还会提供辅助融资的便利,如设立促进房屋产权贷款,专门用于鼓励房产主对自己传统建筑物进行改造的低息贷款。
另外,在城市土地储备方面,法国主要依靠规划协议发展区(ZAC)和延期发展区(ZAD)两种手段,处理土地空置问题。ZAC由城市制定,开发已规划开发的区域,为公共和私人开发商提供合同安排,包括土地整合、基础设施投资和其他与已定综合计划相一致的安排,并将规划和发展批准权下放到土地利用计划已获批的城市。
ZAD是将土地征收权赋予国家或其他政府,用于开发或者储备土地。
为了保障城市更新的资金来源,法国公共部门完全或者部分投资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居住、活动场所或者公共空间。
例如:巴黎市政府的做法是市政府出资获得51%的股份,与私营公司合资成立一个旧城改造的专业化投资公司。政府为该公司提供信用担保,该公司从银行贷款取得主要的改造资金。
另外,私人投资者在市场条件下投资大部分的城市建设活动,但是依附于公共部门的决策。
法国在城市更新方面的政策最早可追溯到19世纪末英国《工人阶级住宅法》(1890年),要求地方政府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旧社区房屋进行改造;1953年颁布《地产法》,对特定地域范围内土地的征收获取、设施配套、销售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方便了公共机构对新建建筑物群体的选址与布局的直接干预;1958年又颁布法令,提出了优先城市化地区(ZUP)和城市更新的修建性城市规划制度。
1967年《土地指导法》的颁布,成为法国国家政府尝试与地方集体合作的转折点。该法案提出,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有计划开发的建设过程,是这一时期城市更新的重点。1982年颁布《权力下放法》,结束了大规模建设时期。此后,1991年颁布《城市指导法》,1995年颁布《规划整治与国土开发指导法》,1999年颁布《可持续的规划整治与国土开发指导法》。2000年颁布的《社会团结与城市更新法》(SRU)标志着法国城市规划法建设步入了一个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