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具体发行工作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四川省人民政府是四川省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各市(州)、 县 (市、区) 政府需要使用专项债券的 ,由省政府代为发行并转贷市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