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专项债+市场化组合融资方式,项目收益主要来源于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经营性专项收入两部分组成。
偿还专项债券本息后仍有剩余专项收入的重大项目,可以由有关企业法人项目单位根据剩余专项收入情况向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融资。
金融机构可按照商业化原则自主决策,在不新增隐性债务前提下给予融资支持,保障项目合理资金需求。
采取组合融资的项目单位要依法对市场化融资承担全部偿还责任。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于偿还专项债券的专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项目单位在银行开立监管账户,将项目用于偿还市场化融资的专项收入,及时足额归集至监管账户。
采取组合融资的项目首先在专项债申报前必须取得市场化金融机构的授信意向和函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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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11:38:30[当前版本] | 系统管理员超系统管理员 | 创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