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专项债涉及申报、审批、发行及后期管理等四个环节。
从项目的角度出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的前期环节包括项目筛选(含项目储备及项目确立)、项目信息录入、 报送项目“一案两书”、项目评审及入库等;后期工作涉及发行额度管理、信息披露、债券发行及项目后期管理等。
1.项目的前期储备
各地、各部门首先确定国家宏观政策、部门和行业发展规划中需要债券资金支持,且满足债券发行条件与要求的具体项目。
准备好项目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支撑材料,在系统中分年度录入债券需求,形成储备项目库中的项目 。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中期财政规划、预算安排、债务限额、债务风险、地方财力承受能力等因素对各单位填报的项目开展分年度筛选审核与排序,及时剔除不符合规定的项目。
并且,根据项目实现融资与收益平衡的时限提出发行期限建议,在债券资金需求集中申报时按需上报。
2 项目信息录入
申报单位分别向同级发改、财政部门申请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地方政府债券项目库”。
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对上报专项债项目进行初核。初核通过后,分别提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相关“项目库”。
3 专项债的审批流程
以项目收益债券为例, 市县级政府申请发行的审批流程可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1)上报阶段
发行前一年,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上报下一年的专项债务额度需求,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上报财政部,经国务院报全国人大批准全年专项债务限额;
(2) 下发阶段
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根据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提出分地区专项债务总限额及当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方案, 报国务院批准后下发至省级财政部门。
省级财政部门在财政部下达的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内,提出省本级及所辖各市县当年专项债务限额方案,报省级人大批准后下达市县级财政部门;
(3) 发行阶段
由市县级财政部门聘请咨询机构进行方案制定、材料编写,上报省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
符合自求平衡条件的重点项目由省级政府制定实施方案及专项债券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审核通过后,向国库司申请组织发行,通过债券市场完成发行后由省级财政部门转贷给市县。
4 专项债的发行方式
地方债券的发行市场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其发行方式包括公开发行(包括公开招标和公开承销) 和定向承销发行,其中公开发行类单一期次债券发行额在 5 亿元以上的须通过招标方式发行。
定向承销类仅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发行,暂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进行现券交易。
5 项目后期管理
专项债券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
专项债券还本、付息以及费用支出应当根据当年到期专项债券规模、利率、费率、对应专项收入等因素合理预计,列入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统筹安排。
使用债券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还本付息台账,健全偿债保障机制。每年按相关规定足额上缴当年专项债券利息和实际发生的发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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