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14号文、40号文及其他相关支持文件精神,多渠道挖掘经营性资源收益;
(2)涉及新增土地指标交易的,主动对接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和银行,确定收益可实现性;
(3)协调地方政府以申请中省预算内资金申请、发行地方一般债专项债、购买生态服务等方式提供资金支持;
(4)符合PPP模式要求的,积极推动项目入库;
(5)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