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融合。公益性较强、收益性差的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收益较好的关联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
(2)一体。一体化实施,生态环境治理项目与关联产业项目必须由一个市场主体统筹实施,一体化推进,建设运营维护一体化实施。489号文定义的“一体化实施”尚不明确,在实践中出现多个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共同实施项目的情况,由于多个主体各自负责一部分项目,各项目之间的收益实际上很难做到统筹互补,影响了项目整体的收支自平衡,因此在第二次试点468号文中,项目申报条件完善了一体化的内涵,强调“生态环境治理与关联产业一体化实施,依托项目承担单位仅为一个市场主体”。
(3)反哺。将生态环境治理带来的经济价值内部化,在项目边界范围内实现关联产业收益补贴生态环境治理投入,实现项目整体收支自平衡,减少政府资金投入,扩大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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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9 15:29:43[当前版本] | wfdg | 创建 |